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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晓斌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碧海云天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斌,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碧海云天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050号原告郭晓斌,住址陕西省白水县。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碧海云天分店,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白石洲路以北红树东方家园15栋(碧海云天二期)二层净菜市场。负责人张庆琳。原告郭晓斌诉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碧海云天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郭晓斌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晓斌负担。审判员 周  予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