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普宝光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永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普宝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永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740号原告深圳市安普宝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欣永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普宝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