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8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冉金可,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海燕,冉金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118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6楼。负责人:曹颖。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冉金可,200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66号4幢1单元1-1。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海燕、冉金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