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99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