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盛久春与张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久春,张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1636号原告:盛久春,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殿珍,女,1962年5月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盛久春与被告张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盛久春诉称,2015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言明于2015年10月6日归还。借期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张殿珍未应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户籍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鉴于被告户籍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依法可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霄雷审 判 员 卞奎人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