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执字第4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35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丽冰,徐位拉,谢德惠,徐妍,徐靖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3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丽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徐位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谢德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徐妍。法定代理人徐位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徐靖能。法定代理人徐位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袁丽冰与被执行人徐位拉、徐妍、徐靖能、谢德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427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共扣划被执行人徐拉拉名下银行存款19471.24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徐拉拉名下某车辆,因该车辆未扣押到案,本案暂时无法处理。另,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