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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XXX与李随卯、吉风巧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随卯,吉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李随卯。被执行人吉风巧。本院在执行XXX与李随卯、吉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晋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