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XXX与李随卯、吉风巧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随卯,吉风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李随卯。被执行人吉风巧。本院在执行XXX与李随卯、吉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晋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