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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杨宵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杨宵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886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利路3号2幢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71855349。代表人:王知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宵宵,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杨宵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付)。审 判 长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宝兴陈桂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