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汤奇刚与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奇刚,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794号原告:汤奇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健。被告: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兴尔旺家具城1号楼(北二路与同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84564239G。法定代表人:程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汤奇刚诉被告��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汤奇刚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