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昆明灵熙广告有限公司与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312号申请执行:昆明灵熙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晨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波。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昆明灵熙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灵熙广告有限公司案款2326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昆明灵熙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3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312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