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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北玻正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北玻正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1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和昌巷**号。法定代表人:吕玉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北玻正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南区C-40。法定代表人:黄发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北玻正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富华达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需要对本案所涉玻璃是否为钢化玻璃进行鉴定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华达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丹审判员  胡 晟审判员  方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