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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启明等16人与厦门市洽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明,代表,厦门市洽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胡启明等16人申请人代表:詹雄,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代表人:胡启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雄、胡启明,申请人之一。被执行人:厦门市洽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禾山街道坂上村县后社44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刘咏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449-1号,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洽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洽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3027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