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西利渔村村民委员会与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西利渔村村民委员会,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山东省潍北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初74号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西利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万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得颖,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志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富亭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兰祥,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鹏,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寒亭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成强,山东求是和信(潍坊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省潍北监狱。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法武,监狱长。委托代理人杜中军,山东省潍北监狱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同勇,山东省潍北监狱工作人员。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西利渔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东省潍北监狱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得颖、郝志强,被告寒亭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鹏、成强,第三人山东省潍北监狱委托代理人杜中军、李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西利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西利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孔祥慧代理审判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段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