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晓兵与姜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兵,姜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014号原告李晓兵,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姜宝凤,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李晓兵与被告姜宝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约定月利息3%计算,后被告仅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3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56280元(按月利息3%的标准计算到起诉之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姜宝凤以涉案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赌场上且均当场用于赌博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公安机关已就相关人员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并且本案需以刑事侦查的结果为依据,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故原告的起诉应先予以驳回,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