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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充子与朱国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充子,朱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唐充子。被执行人朱国伟。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朱国伟尚有案款人民币45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0元,执行费584元,上述案款均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国伟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6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