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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孟丽、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孟丽,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余姚市肖东加油站有限公司,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阮云纪,阮琦佳,郑新伟,郑爱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771号之一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南路*号余姚商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80020117。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晶,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孟丽,女,汉族。被告: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法定代表人:郑新伟,职务不详。被告:余姚市肖东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莫家湖村。法定代表人:苏孟丽,职务不详。被告: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龙南村。法定代表人:阮云纪,职务不详。被告:阮云纪,男,汉族。被告:阮琦佳,女,汉族。被告:郑新伟,男,汉族,。被告:郑爱娟,女,汉族。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孟丽、余姚市中信石化有限公司、余姚市肖东加油站有限公司、余姚市姚州润滑油有限公司、阮云纪、阮琦佳、郑新伟、郑爱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计80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92.50元,由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