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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9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佐。上诉人唐佐因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行初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唐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唐佐的房屋因被盐城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请求判令:1、确认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的强制拆迁的行政具体行为违法;2、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3、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将其房屋恢复原状;4、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责任;5、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对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财产损失、人居环境、身心伤害、生活质量等损害进行赔偿;6、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唐佐于2008年房屋被拆除时即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向本院起诉时已超过2年,超出法定起诉期限,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唐佐的起诉不予立案。唐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房屋于2008年被拆除,没有超过20年的起诉期限。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案涉房屋系于2008年被拆除,唐佐于2016年5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关于唐佐认为本案应当适用20年起诉期限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20年的起诉期限规定系针对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但从唐佐提交的诉状看,案涉房屋于2008年即已经被拆除,唐佐于房屋拆除时即已知晓该事实,故本案不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综上,唐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