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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李春山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81号移送执行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春山,男,生于1968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春山刑事罚金一案的(2015)南召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山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