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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刘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刘艳,董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5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韩军祥,男,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刘艳,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被申请人董远臣,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申请刘艳、董远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43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