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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钟金重与赵跃辉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重,赵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钟金重,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跃辉,男,汉族,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金重与被执行人赵跃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辽民一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