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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督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官玉与被申请人许元发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官玉,许元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683民督253号申请人:刘官玉,汉族,62岁。被申请人:许元发,汉族,61岁。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官玉称,2015年8月4日,被申请人许元发向其借款3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现借款已经逾期。申请人刘官玉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许元发向申请人刘官玉给付人民币3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许元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官玉人民币310000元。申请费330元,由被申请人许元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