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督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官玉与被申请人许元发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官玉,许元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683民督253号申请人:刘官玉,汉族,62岁。被申请人:许元发,汉族,61岁。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官玉称,2015年8月4日,被申请人许元发向其借款3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现借款已经逾期。申请人刘官玉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许元发向申请人刘官玉给付人民币3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许元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官玉人民币310000元。申请费330元,由被申请人许元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