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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谢小东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小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43号罪犯谢小东,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谢小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东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小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东减去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助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