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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执字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庭耀与杨洪、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庭耀,杨洪,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字168-1号申请执行人黄庭耀。被执行人杨洪。被执行人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法定代表人杨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兴山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洪、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洪、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负担执行费290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洪、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洪、兴山县古夫镇龙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4455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