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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泽伟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泽伟,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徐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2612号原告唐泽伟委托代理人伍启彪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经营者郝家伟。被告徐莉原告唐泽伟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徐莉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向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侯意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望春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泽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启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徐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泽伟请求判令:1、郝家伟与徐莉偿还欠款189190元给唐泽伟;2、诉讼费由郝家伟、徐莉共同承担。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徐莉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既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其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查明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唐泽伟系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泽伟蔬菜店经营者。其向郝家伟供应蔬菜。2015年7月21日,经双方结算,2014年郝家伟欠货款170000元;2015年欠货款26195元并已支付7000元,尚欠19190元。两笔共计欠款189190元。郝家伟对其出具了《欠条》。经唐泽伟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另查明,郝家伟与徐莉系夫妻关系。判决的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唐泽伟与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唐泽伟履行了供货义务,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在收到货物进行结算后,经唐泽伟催要未支付相应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应继续向唐泽伟支付剩余货款。该债务发生在徐莉与郝家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徐莉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本院对唐泽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泽伟货款189190元;二、被告徐莉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受理费40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644元,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家伟蔬菜经营部业主郝家伟、徐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