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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与温州市华升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温州市华升机械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185号原告: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下垟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光强。被告:温州市华升机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大塘村下垟街691号,组织机构代码:06694667-5。法定代表人:张国仁。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与被告温州市华升机械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州市北桥电瓷器材厂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