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胡劲江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68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劲江,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胡劲江因土地转让拍卖公告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2016)京02行终7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胡劲江诉请法院确认违法的系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1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津和荣(挂)2009-173]”,但该公告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及出让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单独之可诉性,胡劲江针对上述公告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另,因胡劲江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其本案提出的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请求,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终审法院裁定驳回胡劲江的起诉正确,胡劲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