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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运凡、吴早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运凡,吴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熊运凡。被执行人吴早。申请执行人熊运凡与被执行人吴早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运凡于2016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占有执行的标的物有老人居住,强制执行可能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解决。本院认为,执行标的物需要政府部门的沟通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