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红霞与黄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霞,黄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谢红霞,女,50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黄晓丽,女,39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黄晓丽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谢红霞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晓丽长期在外,住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