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228号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