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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刘秀琼与袁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琼,袁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琼,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袁友林,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9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秀琼申请执行袁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70775元及利息,执行费962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