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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龙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龙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571号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被申请人洛阳龙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小浪底和顺园小区8号楼银川路部分3层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被申请人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1988号一幢—1047。法定代表人:林亿。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龙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龙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18952.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龙煊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18952.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