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法定代表人:马丽影。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与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白洮民二初字第2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市原生橄榄油专卖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维森特酒业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