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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文良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文良,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姚燕军,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文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文良及其辩护人姚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郭文良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兰溪市区横山路与滨江路交叉路口地方时,与被害人舒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肇事后被告人郭文良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舒某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4月28日死亡。被告人郭文良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郭文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文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文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姚燕军提出的辩护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文良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郭文良犯罪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郭文良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4、被告人郭文良没有犯罪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文良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驶往兰溪市女埠街道。4时40分许,行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与滨江路交叉路口时,碰撞被害人舒某骑行的自行车并致被害人舒某倒地。被告人郭文良见被害人舒某倒地后昏迷,即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郭文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舒某经医院抢救,终因脑功能、及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于2016年4月28日死亡。被告人郭文良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系三鑫牌电动三轮车为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属于机动车。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郭文良与被害人舒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郭文良赔偿被害人舒某亲属26.5万元。被告人郭文良已按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5万元。被害人舒某亲属对被告人郭文良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郭文良的供述及经过说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补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3、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书》;4、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兰溪兰安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7、协议、收条、谅解书;8、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及监控查看记录、视频资料;9、被告人郭文良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文良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文良与被害人舒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舒某亲属对被告人郭文良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姚燕军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法律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文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范澎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