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尔多斯市中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与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厚,该公司董事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鄂尔多斯市中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伊金霍洛旗万力房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支行营业室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农行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支行营业室开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