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彬与鲁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鲁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刘彬,居民。被告鲁运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鲁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 判 员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