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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云宇与姚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宇,姚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2823号原告:刘云宇,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姚松平,女,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刘云宇与被告姚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云宇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姚松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按照年利率6%计算);2、公告费650元,由姚松平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刘云宇到庭参加诉讼,姚松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1日,姚松平向刘云宇借款50000元。经刘云宇催讨后,姚松平通过微信表示愿意还款,但至今未还。另查,刘云宇为本案诉讼垫付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刘云宇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刘云宇要求姚松平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双方未约定的,应作无息借贷处理。但起诉后的利息损失,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有关公告费,属于必要支出,应由姚松平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松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云宇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姚松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云宇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被告姚松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雁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