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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丰、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丰,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张峰,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吴忠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732号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南方纺织城内南方大厦北一层、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6417745-4。法定代表人:李有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华,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啸晨,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丰,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功能区新塍分区强盛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30730158-8。法定代表人:张志俊。被告:张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告: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60945533-9。法定代表人:吴忠伟。被告:吴忠伟,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丰、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张峰、嘉兴高联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吴忠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君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梦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