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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献银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吴常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献银,吴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毛献银,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常青,男,1967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毛献银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常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常青及其共有存款(收入)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