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鸿,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负责人杨光,行长被执行人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鸿,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鸿,经理。被执行人王鸿,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崇州市。被执行人余涛,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鸿、余涛一案。执行标的10392885.6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鸿、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鸿、余涛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10392885.64元。被执行人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鸿、余涛尚欠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10392885.64元及利息。二、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