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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执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雨宁与陈开记、黄秀清、杨连明、郑国花、福建省闽晋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雨宁,陈开记,黄秀清,杨连明,郑国花,福建省闽晋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执保163号申请人:郑雨宁,男,1989年5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开记,男,1966年6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秀清,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杨连明,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国花,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省闽晋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1021号。法定代表人:陈开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00号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黄秀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郑雨宁与被申请人陈开记、黄秀清、杨连明、郑国花、福建省闽晋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雨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连明、郑国花、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郑雨宁提供案外人杨文广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田房证字第7887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雨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杨连明、郑国花、大田县满田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杨文广名下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的房产(田房证字第7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雨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章椿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