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3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明会与王存志、王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会,王存志,王瑞,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3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明会,女,生于1959年12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存志,男,生于1967年7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瑞,女,生于1965年5月17日,蒙古族。被执行人: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住南阳市。关于刘明会申请执行王存志、王瑞、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于2016年8月16日在交通银行南阳市分行划拨南阳市丰吉物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伍拾万元整,余款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刘明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