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纯明与欧阳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纯明,欧阳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赵纯明,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欧阳东升,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东升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