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盼、朱乔家等与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盼,朱乔家,司传红,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乔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传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沪,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南京英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盼、朱乔家、司传红、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30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英卡公司上诉称,英卡公司住所地是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6幢303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盼、朱乔家、司传红要求确认朱捷(已去世)与宝瑞公司、英卡公司的劳动关系,朱捷的工作地点为位于淮安市××新区的宝瑞公司,宝瑞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淮安市××新区。虽然上诉人英卡公司也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庆丽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