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386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石家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娇,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华,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被告:周燕。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