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文坚、冯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文坚,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翠英,康永华,李凯,黄励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文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菁、冯孟鸿,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冯翠英,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康永华,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李凯,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审被告:黄励斌,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第19条中19.3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最后标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番禺区”,该约定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