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本云与任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云,任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51号原告孙本云,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亚林,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本云与被告任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被告任亚林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属当事人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本云的起诉。原告孙本云预交诉讼费全额退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