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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0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