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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丽梅、王臣与白显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梅,王臣,白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梅,女,1962年12月21日生,满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臣,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显林,男,1957年8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丽梅、王臣与被执行人白显林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丽梅、王臣与被执行人白显林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