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代华,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朱启万,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吴颂,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无业。曾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彭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龙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起,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与田荣华(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办事处和平社区马家巷、外运站附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由田荣华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及购买赌博骰子、摇宝等工具,期间,田荣华、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等人合伙入股当庄,以摇骰子赌大小、赌单双、赌独点的方式与前来参赌的人员进行赌博,每场赌博结束后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红。2016年3月21日14时许,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等人聚集多人在和平社区马家巷颜鹰家中进行赌博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54,119元。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的供述;2、证人聂某某、万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卢某某、万某、史某某、谢某某、武某某、王某1、谢某1、吴某1、张某1、卢某、章某某、颜某、王某2的证言;3、户籍证明;4、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7、指认笔录;8、现场勘查笔录;9、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以此指控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其定罪科刑。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起,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与田荣华(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办事处和平社区马家巷、外运站附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由田荣华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及购买赌博骰子、摇宝等工具,期间,田华、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等人合伙入股当庄,以摇骰子赌大小、赌单双、赌独点的方式与前来参赌的人员进行赌博,每场赌博结束后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红。2016年3月21日14时许,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等人聚集多人在和平社区马家巷颜鹰家中进行赌博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54,11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被告人黎代华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去年(2015年)12月份左右的时候因为在大华们的赌场上玩,然后就想加入大华们的这个场子的股份,我当时是给大华说我想在他们的这个赌场上占点股,他就答应给我在该赌场占十分之一的股份,于是我就从那个时候开始加入这个赌场的股份了,加入这个赌场的股份后这个赌场一直都是开着的,只是偶尔人少或者没有人玩的时候就没有开,其他时间都是开着的,直到今天下午两点过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了。这个赌场总共在五个地点开过,分别是:老法院对面的一家茶馆里面、颜猫山家客厅里面,这两处是经常赌博的地方,另外还有三处,分别是:朱启万找在香山郦居的一家人家屋子里、外运站对面的一家人的三楼上的客厅里面、新街上卖砂锅的那条街的一个老头子家里面。基本上每个地点都是大华联系的,我记得在香山郦居那个地点应该是大华喊朱启万联系的,我记得在香山郦居那个地点赌博过十余次。我们在每一个地点赌博的时候都要支付房主家200元作为租用房主家地盘的报酬。今天被抓的人有尚国平、陈某某、吴颂、张某某、万某某、章某某、王某1等人都参加赌博的、还有其他参与赌博的人我叫不出名字来。今天当庄的是吴颂,他主要就是负责“摇骰子”,这个赌场有大华、我、朱启万、彭虎、小义松、其他是否还有人入股我就不清楚了。我占股百分之十、朱启万占股百分之二十、彭虎占股百分之二十、小义松占股百分之二十、大华所占股份我不清楚。没有具体的对赌场进行管理,我不是天天都在场子里,经常在场子的是大华、朱启万、彭虎、小义松、大华还邀人去参赌。赌具是大华买的,至于赌桌就叫那家准备,然后我们去的时候就把扑克贴在赌桌上就可以了。一般就是最低50元起注、没有具体规定最大的下注,但是如果钱少的时候就临时规定最大下注。我们从该赌场获取营利方式就是每天由我们占股的人按照股东所占比例来当庄,每天赢到的钱就按照每个股东所占的股份来分红钱,如果输了我们又继续按股东占股的比例凑钱来当庄,有时候又是大华先垫上,这就是我们维持该赌场继续的方式。2、被告人朱启万的供述及辩解:我去年12月份到黎代华他们在新街上的赌场上赌钱,大约在今年也就是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左右,在新街旁边的一个小巷子里面我遇到黎代华,他问我要吃多少股份,我说我能承受二十分之一。从那天起我就正式占赌场股份的二十分之一了。3月1号那天,我在老家有事,吴颂打电话给我没有打通,他就发短信给我,短信的内容就是说我参股以后,我所占的股份亏了一万元钱,叫我把钱给他们,当时我没有钱,是过了几天我才把一万元钱的现金拿给吴颂,后来时每天都算账,有输有赢,最多的时候一天分得2100元钱,大多数时候都只分得几百元,也有输的时候,每天输赢我没有记账,和他们入股以后总体算下来,输赢不大,基本持平。直到昨天中午两点左右,我们又在新街旁边的马家巷那里的四楼开始赌钱,才开始十多分钟就被你们现场抓获了。我知道参与入股的有黑熊、田华、黎代华、吴颂、谢某某、彭虎和我,我占二十分之一的股份,赌场上的人都叫我刘老板,其他股东和占股情况我不知道。黑熊是从来不出面的,只在幕后指挥,赌场上的管理都是田华和黎代华安排,付赌场的房租和开赌场的人的工资都是由他们两个人负责,每天的赌博地点也是由他们两人确定,他们两个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在场,就是在场人说了作数。吴颂、彭虎、谢某某几个人就是摇骰子或者帮忙杀赔,有时候也请其他人帮忙杀赔,每次付一百元的工资。我在赌场上什么都不做,就是跟着走,赢钱了就分钱。赌场就是靠赌博赢钱来获利的,长期固定是我们庄家,我们每天支付的房租费和放哨人员的工资也是大家共同支出,但每天拿出五百元做放哨人员的工资。每天还提出一千元钱来打点关系,打点关系的这笔钱都是由田华和黎代华安排,也就是说不管输赢,我们每天固定要支出一千七百元钱。赌博的场地是由田华和黎代华共同联系的,每天支付房东家两百元钱。3、被告人吴颂的供述及辩解:在2016年3月初,我因为没有事情做,也知道新街上有一家赌场,我就去里边当杀陪,这个赌场是在新街上一四楼的客厅里边,我一开始去的时候是当杀陪,当了一个星期,从2016年3月7号一直到今天我被抓,我在场子上都是合伙当庄,也在赌场上充当杀陪。我们赌场的营利方式就是每天由我们占股的人来当庄家,由我们占股的人按照股东比例凑钱来当庄,通过和闲家对赌获取利益,每天赢的钱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红,如果庄上输了钱也按照股份比例来填补。4、被告人彭虎的供述及辩解:2016年3月初,七星关区太平桥那里有个花鸟市场,我喜欢到那里去玩,遇到谢某某和黎代华,他们两个在新街上的一个麻将馆里面打牌,我就和他们一起打牌,打的牌叫大二,不想打牌了就摇骰子,这次我没有参与他们摇骰子,这次之后,我没有事情的时候我就游起到这里去找谢某某和黎代华,有一天,我看见罗拜、谢某某朝新街上的那个巷子里面的一栋居民楼去,我就跟着他们去,去了之后是到那栋楼的四楼,五六个人在里面摇骰子,当时是谁当庄我不记得了,我到这里去过两次,2016年3月21日14点过,我又到新街上去,我又看见赌博的人去四楼那家,我就跟着去了,到四楼之后,有十来过人在里面玩,后来不断有人去,到最后被你们查到的时候有20左右个人,我进去的时候当庄的是吴颂,王某2在杀陪,我也一起去杀陪,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就被你们查获了,现场登记结束之后我们就被带到公安局来了,我被扣押的赌资是4015元。我出资过两次参与当庄,一次是在昨天被查到的这里,另外一场是在新街上我遇到谢某某和黎代华的那个铺子里面,两次都是出资500元钱。我出资当庄的那次,和我一起出资的有些人我不认识,我认识的有刘老板、谢某某、小格格;在新街上铺面那次我记得的有小格格和谢某某,其他的我不记得了。我在赌场里占有百分之五的股份,吴颂占有百分之五的股份,朱启万占有百分之五的股份,黎代华在赌场占的股份情况我不清楚。我在赌场里主要负责杀陪,王某2和我一样也是杀陪的,吴颂当庄摇宝。我在赌场杀陪基本没有报酬,因为我在赌场里占有股份,他们都不会再开杀陪的报酬给我,记得有一次我不占股的时候,我自己从桌面上拿了100块钱的报酬。我是从2016年3月初开始就占有该赌场百分之五的股份。我和大华、黎代华、吴颂他们都是熟的,我到这个赌场后,我看见他们出钱当庄,我就跟着他们凑钱出来当庄,他们答应我占有百分之五的股份,我就凑百分之五的钱出来当庄,经常我都是拿500块钱出来放在桌面上,有时股东身上没钱就叫另外股东先把钱垫出来,等赌场结束后再算。我在该赌场占股的时间有十多天,总的来说庄上还是赢钱的,我分的净红利有两千元左右。吴颂和朱启万和我分得红钱是一样多的,因为我们的股份是一样的,我们少的几个股东分完后,黎代华就把剩下的钱提起走了,黎代华分红的情况我不清楚。分红的时候大华有时在场,有时候不在。5、证人王某2证实:2016年3月21日14点左右,我在七星关区新街上一麻将馆里面打牌,输了两百块钱,我听见有人说:“要去玩就收了。”意思是如果我们要去赌其他的就把牌收了,然后我们收了牌之后就去今天被你们抓到的那里赌博了,我拿了10000元钱去赌,我先拿出3000元来,正准备下200元的赌注,你们就到赌场里面去查到赌博的人了。等登记结束之后我们就被带到公安局来了。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大华跟我讲他们整了一个场子,喊我去帮他杀赔,每天开我100元钱,他说这个风险又不大,只是杀赔又不占股,当时我便答应了,之后我便一直在大华的赌场里杀赔。开赌场的人我知道的有大华、黎代华、小义松、彭虎等人要想在赌场里占股份需要得到大华同意,大华同意后才能得到股份,大华不同意是根本得不到股份的。6、证人颜某证实:2016年3月8号的那天,我在七星关区新街上遇到大华,大华就跟我讲“颜猫山干脆喊起人些走你家四楼玩”,当时由于我手头经济紧张,就答应了他,接着我讲要下乡个把星期,大华就跟我来到家中,我把一楼铁门的钥匙拿给他,拿钥匙给他后,他便拿出1500元钱给我,说先拿这1500元钱给我,等你回来再补点给你,我说都随便你们。到了2016年3月10日大华便喊起十多个人来到我家,其中有人拿着一块木工板来,大华、小华等人来了之后我便下楼离开,我知道大华等人是来赌博的,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我回到家中,大华等人已经离去,回到家中后我便将用于赌博的木工板收好,这块木工板上沾有扑克牌,把家中的卫生打扫干净,11日大华、小华等人又叫着人来到家中赌钱,他们来了之后我便下楼离开了,下楼后我就在麻将馆里打2元摸4元的麻将玩,看见他们下来后我就去上楼去收拾卫生;12日大华、小华等人又来到我的家里面赌钱,见他们来了以后我便下楼玩麻将去了,这天大华拿了300元钱给我,和往常一样见他们赌钱下来后,我就上楼去收拾卫生,13日大华、小华也是一样到我的家里面赌钱,其他的和前几天一样,14日、15日因大华、小华他们有事便没有来,16日、17日、18日、19日这几天大华、小华等人又来到我家中赌博,19日这天大华又拿给我1000元,20日我便到阴底去了,27日我才回来,回来之后我才知道大华等人21日在我家中赌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情况就是这样的。7、证人聂某某证实:在2016年农历初几中,我一个人上街来玩,途经和平社区马家巷的时候,我就在一餐馆里边喝茶边玩,当时餐馆里边有3个人在喝茶,我就和他们聊天,聊了几句后他们就对我说旁边四楼上好玩得很,我就问他们是玩什么,他们就对我说是摇骰子赌钱,于是我就和那几个喝茶的人去到马家巷一户人家的四楼,在他家客厅里边有10多个人正在摇骰子赌钱,我就在那儿看看约半个小时,没有看懂,我就走了。过了一个星期后,我就拿起2000元钱去赌,也是在和平社区马家巷四楼客厅里边和人摇骰子赌钱,单注50元起,最高可下注上千元,我是50、100、200的押,赌了两个小时左右我就输完了,就回家去了。过了1个月左右我又拿起1700元去赌,这次赢了800元钱我就回家了。回家去后就带孙孙,一直没有时间去赌,到今天下午2时许的时候我就去马家巷前两次赌钱的那儿去赌钱,赌钱的有20来过人,我拿去赌的钱是4000元,刚赌了几盘,输了300元,警察就来了,就把我们赌钱的人全抓了,当场就把我拿去做赌资的3700元收了,随后就把我们带到这儿来了。8、证人万某某证实:在2016年3月20日下午2时许的时候,我到新街上去玩,就遇到我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他就对我说和平路有一家四楼有赌场,他说他要去赌钱,我就跟着他去,就来到一四楼的房间,里边有20来人正在通过摇骰子的方式赌钱,见他们是赌单双、单注最少押50元,最多可以押几千,因我身上的钱不多,只有200元,我就押了几把小的,总共押了三次,两次50、一次100,三次都输,输玩我就走了。在2016年3月21日下午2时许,我又去到新街上那家四楼开的赌场上去赌钱,赌钱的约有20多个人,我拿去的赌资只有400元,才开始赌,刚押了两次,一次押100元,两次都输,警察就来了,当场就把赌钱的人全抓了,剩下200元,就被警察扣了,同时把我们赌博的人全带到这儿来了。9、证人杨某某证实:2016年3月21日我和驾驶员约好下午到交警队去签字委托鉴定,中午无聊我就游到七星关区城区新街上去玩,并游到新街巷子里,一帮赌钱的人就从我旁边经过,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秃头男子就用手巴我的腰部一下,边说边用嘴巴往巷子另一个地方撸了一下,我和光头男子不认识,但是我意念中基本上懂光头男子的意思是去赌钱,而且看见是一群十几个人,也很热闹,我就跟着他们走一直走到后来赌钱的四楼上,十几个人进了客厅后就围着茶几坐下来,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当庄,他上了两万元钱的台面,另两个男子杀赔,其中一个就是先前拨我的腰部喊我一起去赌钱的秃头,另一个男子也有点胖,我都不知道名字。以前我根本不懂赌钱,所以一开始我只是看,看了三把后我就开始下注,下注赌了四把,我赌的是单双,每把下注100元,四把都输了,然后警察到场喊我们全部不要动,把所有人的随身物品及身上带的赌资全部扣押后即把我们共二十多人带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治安大队来了。我被扣押的赌资为2894元。10、证人张某某证实:2016年3月21日,我在毕节新街上打小麻将玩耍,后我看见外号叫“罗拜”的男子去新街上一户人家四楼赌博,我也跟着罗拜们去,我之前就听说四楼上有一家人开赌场,但是我不知道开赌场的这户人家的名字,这个赌场是用骰子进行赌博,赌单双,赔率是一赔一,今天我参与在场子上赌钱的时候有二十多个人在参与赌钱,是一个在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当庄,庄家的名字我不知道,赌注最低50,不封顶,我参与赌钱的时候有的赌客押赌注上千元,每次输赢上千元,赌场上面的赌资有几万元,我只来过这个赌场上一次,我参与赌了两轮,输了三百多元钱。11、证人陈某某证实:我是昨天(2016年3月20日)才知道今天被你们抓获的这个地方有人赌钱我才去参与赌博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市西办事处和平社区新街上的一家人门口“摇骰子”猜单双,然后我就跟着他们一起走,于是就走到一个巷子里面的一栋楼房的四楼进行赌博,昨天参与赌博的主要也是今天被你们抓获的这一帮人,大概二十多个人,我当时赌了大概一个小时的时间我就先回家了,后来在今天我打算到毕节来买包谷种子,然后想顺便去昨天赌博的那个地方去再赌哈,于是我就身揣了9000块钱去参赌,没想到才赌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你们公安人员突然进入我们赌博的房间就把我们现场抓获了,接着我们就被带到这里来了。我被扣押了9100元钱的赌资。12、证人卢某某证实:我是2015年11月21号才服刑出狱的,出狱以后在家待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听到朋友说有一个赌场里玩摇骰子,叫我一起去玩,当时我朋友带着我直接到今天被抓到的这个莽三家去玩,第一次去的时候没有参与赌博。只是今年过年的时候去赌了两次,一共输了六百五十元。我今天身上只有两百多元钱,我本来打算去钓一下(赌两把),但是我才上去赌了五分钟,自己还没有下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开设赌场的老板叫大华,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学名,只知道大华姓田,其他的老板我不清楚。我看到最大下注的有五六千的,我不知道有没有封顶,下注下的少的也有十块钱、二十块的。13、证人万某证实:我昨天(2016年3月20日)从安家井坐车到毕节大酒店下车,大概下午3点钟,然后在新街上玩,看见有很多人往马家巷一民房四楼上走,我就跟着上去,看见上面很多人在赌钱,里面的人用3颗骰子摇,摇单双一赔一,我在里面赌了1小时左右,我输了500元人民币就走了;今天下午2点又去昨天的赌场赌钱,我带了700元钱,玩了20多分钟输了300多元,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了,后来就被带到公安局来了。14、证人史某某证实:2016年1月份左右,听说有人在三小下面老法院斜对面一家小巷子里面的餐馆里面赌钱,我也跟着进里面去玩,后来听开这赌场的老板说这个点被你们公安发现了,重新找了一个点,这个点就是今天你们抓到的这里面,但从那时起,每天参与赌的人些先在新街口一家麻将馆处集中后,再陆陆续续带人些进去,在这个地方赌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又带到环城路北联修理厂对面一户人家三楼上的客厅里面赌,最近这几天都是在今天抓的这个地方赌。今天也是先在新街口那家麻将馆集中,到下午14时左右,老板才带起去今天赌博的这个点上,刚赌了大约20分钟左右,就被抓了。15、证人章某某证实:这个赌场是在毕节新街上一户人家的四楼上面的屋里面。这个赌场的房东我不知道是谁。这个赌场是用一张木板子铺在屋里面,四周赌客些用塑料凳子围着,木板上面用一个小碟子摇三颗骰子。我知道黎代华是其中之一个老板,大概在30岁左右,具体是哪里的人我不清楚,当庄的人叫谢某某,好像他也跟着开设这个赌场下注至少是100元,不封顶,我看见最多的有三千多元的赌注。赌场上有五万多元的赌资,每次的输赢有四五千元。我听说是谢某某在场子里放高利贷,具体是如何放的我不清楚。我家儿子张某1豪经常在这个赌场里面赌钱,在这个赌场里面已经输了几十万元钱,我今天就是去找他,但是张某1豪今天没有在。16、证人陆某证实:赌钱的这个地方就在我住的那儿上边100米远的地方的一户人家的四楼上。我是在清毕路粮食局往二中路口过去点的一个叫XK的男装铺子里面上班,今天中午时我回去吃饭,我吃了饭后我从赌钱的那儿路过,我看到人些从那里的四楼上下来人来人往的,于是我就好奇去看看,我可能去了30分钟左右,你们公安些就去了,然后就把我喊起来了,我去的时候里面有十来个人,后来又来十来人,我去时里面的人些正在赌钱,我去一直在那儿看他们赌钱,后来来的那些人也参与赌钱,不一会儿就被抓了。17、证人张某1证实:我昨天中午一点左右在新街上的一个小麻将馆里打麻将,打了一个小时左右,看见一帮人往里面走,说是去赌钱,我就跟着那些人一起走到一栋房子的四楼的客厅里,那些人进去以后就在茶几上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在里面的角落里玩手机,那些人怎么赌的我没有看,他们大约赌了一二十分钟,就被您们公安民警带起来了。18、证人谢某某证实:2016年3月21日14时,我和我哥谢某1没事做就到七星关去马家巷一栋民房的四楼的赌场里去玩,因为以前我去那里玩过所以今天没事就过去玩玩,去了以后我就看到几个人在那里围着以摇骰子猜大小的方式赌钱,其中赌得小的赌注也有一两百,大的有上千的,我看了一会没过几分钟,你们公安机关的就来了。我带了4220元人民币来到这个赌场玩。是想去看他们赌博,自己偶尔赌两把,今天还没下注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19、证人吴某1证实:2016年03月21日14时许,我送我家娃儿去读书,在半路就遇到我家舅子朱启万,我就问朱启万走哪里?朱启万就给我说下街,我就把朱启万一起拉着,把我家娃儿送到学校里,然后朱启万就给我说带着我去游玩,走到走到的我们就走到七星关区马家巷的一个赌馆里,到赌馆后,我就看到里面好多人在围着赌钱,朱启万就走到赌桌旁边去,至于他怎么下注的,我没有看到,然后我就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后,我从卫生间里出来,我没有注意朱启万,我就准备往赌馆外走,还没有走出赌馆的门,就有警察进来喊在场的人不许动,然后我们在场的所有人都全部被带到公安机关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20、证人武某某证实: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今天(2016年03月21日)大概14时40分左右的时候,我一个人来到七星关区和平社区马家巷的一户人家四楼上准备来赌钱,我到了四楼上进屋后,就在屋子的客厅看其他人玩了大概十来分钟的时间,我就拿出五百元钱正准备放在桌子上去参与摇骰子赌博的时候,就有一大帮警察从外面冲来了,喊我们不要动,之后我们就被带到了七星关区公安局来了。和我一起被带来的叫尚国平、万某、聂某某、王某1这些人都参与了赌博的,穿红色西装外套的叫万某的这个年轻男子我看见他往赌钱用的桌子上下过四、五百元的注过的。另外一个叫尚国平的男的,下的赌注比较大。21、证人谢某1证实:2016年03月20时14时许,我正要找我家表弟黎代华借钱,我听说七星关区和平社区马家巷有人赌博,我就去看黎代华是否在里面,我昨天到赌博的地点后,我看到有一帮人正在围着赌钱,但我表弟黎代华没有在里面,我就转身走了,今天中午14时许,我又到马家巷赌博的地点去看黎代华在里面没有,我进去后,我就看到有帮人在围着赌钱,我表弟黎代华坐在沙发上面,我就坐在沙发上和他吹牛,刚吹到几句,公安民警就冲进屋里来了,并把在场的人全部带到公安局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22、证人王某1证实:今天(2016年3月21日)我也继续去新街上玩,在街上遇到一个卖菜的的人,他和我以前一起去过新街里面老法院斜对面一家茶馆里面的那个赌场去玩过几次,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他问我你不去玩了?我问他在哪点玩,他说他带我去,我没事也想去玩一下就给他说要得,他就带起我进巷子里面一户人家的四楼上去,他就走了,我到那儿的时候大概是今天(2016年3月21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我看在里面摇骰子当庄的人有些就是在新街里面老法院斜对面一家茶馆里面赌的老板,我就在里面站起看了一会儿,还没有开始押钱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了。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代华,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被告人朱启万,男,1970年4月4日出生;被告人吴颂,男,1986年9月5日出生;被告人彭虎,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24、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54119元。25、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王某2通过辨认,辨认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大华;辨认人朱启万通过辨认,辨认出9号就是本赌场的股东田华;辨认人张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10号就是参与一起赌博的赌客;辨认人章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9号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之一;辨认人聂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10号就是在赌场上当庄的人员之一;辨认人朱启万通过辨认,辨认出3号就是在2016年3月21日14时许就是在该赌场当庄和摇骰子的人;辨认人聂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9号就是在赌场上杀陪的成员之一;辨认人张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10号就是在赌场上当庄的人员之一;辨认人谢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5号就是摇骰子的庄家嫌疑人,9、10号就是参与赌博的人;辨认人彭虎通过辨认,辨认出8号就是在七星关区马家巷一民房四楼里面参与赌博的人员,6号就是参与赌博的庄家吴颂,7号就是参与赌博的人员;辨认人史某某通过辨认,辨认出3号就是参与赌博的人,10号就是参与赌博的老者,4、7、8号是参与赌博的人,4号开设赌场的的黎代华,10号是开设赌场的彭虎,12号是开设赌场的人,5号就是在赌场里面当过庄杀赔的人;颜某通过辨认,辨认出3号就是开设赌场的黎代华,2号就是租赁房屋的大华。26、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21日14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在颜某家四楼将正在赌博的黎代华、王某2、吴颂、朱启万、彭虎等二十余人现场抓获。27、指认笔录证实:几被告人对赌博的现场进行指认。28、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并附有照片。29、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黎代华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吴颂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日释放。被告人彭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吴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黎代华、朱启万、吴颂、彭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代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吴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彭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朱启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黎代华的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被告人吴颂的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被告人彭虎的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被告人朱启万的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书军人民陪审员 周美仙人民陪审员 赵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