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旭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旭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789号罪犯李旭东,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谷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闻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系二次犯罪。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4日止。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2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也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思想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6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旭东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二次犯罪,且罚金未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东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来源:百度搜索“”